「國立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功能性高分子暨超分子材料研究中心」
設置辦法
102.12.30 本系102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
103.2.19 本系10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3.7校長核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審查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功能性高分子暨超分 子材料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本校任務編組三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宗旨在協助整合產業界與本校的研究資源,規劃與執行長期的合作研究而設立,其任務如下:
- 培養功能性高分子與超分子材料研究專才。
- 投入先進高分子與超分子材料基礎研究、協助產業界新產品開發。
- 提供功能性高分子與超分子材料分析服務。
- 協助產業界國際技術交流。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 本中心(隸屬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由本系教師、博士後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組成,其組成與工作如下:
- 由發起成員(本系教師)與業界代表組成中心委員會,委員皆為無給職,共同負責研究提案、監督研究案的執行、研究成果的考核和規劃中長期研究方向。
- 博士後研究員若干名,直接接受中心教授指導,負責研究案的執行、報告(與成果)的撰寫、設備的操作維護和相關行政作業。
- 行政助理一名,負責中心行政與會計事務。
第三章 編制
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兩年(得連任),綜理中心事務。中心主任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可後聘兼之。
第六條 所有業務相關人員依計畫性質臨時約聘之,計畫結束後解聘之。
第四章 經費
第七條 本中心所有經費(含人事費)皆由中心自行爭取之委託計畫或其他自給 自足的方式支出,本中心之一切收支均應列入校務基金;各項經費之報支,依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中心每年需做自我評鑑,成立三年起接受校方之評鑑,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中心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校任務編組中心審查會議通過後,送研發處報請校長裁撤之:
- 成立原因消滅。
- 經評鑑績效不彰者。
- 中心經費不足者。
- 違反核定工作內容或本校相關法令者。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可實施,修正時亦同。